條例解讀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網絡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道麗:強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 依法保障公共安全與個人信息權益

2025-08-22

點擊量:879
條例解讀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網絡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道麗:強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 依法保障公共安全與個人信息權益
2025年1月13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99號國務院令,正式公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這部歷時多年孕育打磨的行政法規的出臺,不僅填補了國家層面安防行政法規的空白,也標志著我國安防行業在法治化、規范化發展道路上進入了嶄新的階段,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義。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突出解決重點問題,明確了公共場所視頻圖像系統的建設、采集、使用法規要求,明晰了各主體方責任,對維護公共安全、加強行業監管、維護系統安全、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提供了根本遵循。《條例》公布后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深入貫徹落實《條例》要求,營造學法、知法、守法、規范行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中國安防》雜志特開設專欄持續對《條例》實施的重大意義、核心內容、主要亮點、關鍵條款等內容進行深入解讀,同時將呈現行業企業、專家學者對貫徹學習《條例》的心得體會及點評內容,助力行業企業更好地學習和理解《條例》及相關政策,推動安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強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依法保障公共安全與個人信息權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解讀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在打擊違法犯罪、加強治安防控、處置突發事件、優化城市管理、服務人民群眾等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是公共安全保障的重要信息化支撐。出臺《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對于依法保障公共安全與個人信息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條例》是進一步完善網絡空間法律規范體系的應然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網絡空間基本法律法規相繼發布施行,對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做出頂層制度設計,提出全面規范的更高要求。一段時間以來,公共場所視頻圖像信息管理要求不完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運行、數據保護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防護能力相對不高,存在系統被侵入或控制,數據被非法獲取、非法刪除、修改、隱匿、增加等現實隱患和風險,威脅公共安全、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甚至危及國家安全,亟須通過專門立法予以規范。《條例》作為專門立法的制定與實施,以強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安全為抓手,將該系統與所承載的數據、信息及其使用活動納入管理范疇,是充實《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所構筑的網絡空間基本法律規則和秩序的應有之義,是進一步完善網絡空間法律規范體系的應然需要。
二、《條例》是調節相關社會關系的迫切要求
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數據采集、存儲、分析和智能化應用能力得到質的飛躍,極大地提升了治安防控和應急管理等效能。然而,技術能力的躍升也同步放大了數據安全風險,數據泄露、超范圍采集、行為畫像、算法偏見以及個人隱私空間被壓縮等隱患日益凸顯,深刻影響著管理者與個人、系統管理者與信息主體、技術發展與倫理法律邊界等核心社會關系。《條例》調節這一系統模式下的公共安全、個人信息權益等社會關系,規范相關主體行為,為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及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共享、提供、公開、刪除等全流程活動建立清晰、統一且具強制力的規則。《條例》在確保系統有效服務于公共安全核心目標前提下,遵循比例原則,提升物理環境的安全感,增強公眾對個人信息被合法、正當、必要使用的信任感,也為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公共安全領域負責任的、符合倫理的應用奠定了規則基礎。
三、《條例》是回應廣泛關切的現實需要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在發揮巨大效能的同時,因技術局限、管理疏漏或人為因素,不可避免地存在諸多安全風險。現實中,個別地區一些系統的使用單位或其工作人員,出于利益驅動、管理不善或法律意識淡薄,實施了非法采集視頻圖像信息、非法對外提供甚至公開傳播等行為,引發社會公眾的廣泛憂慮和深切關注。《條例》直接、有力回應這些現實風險和公眾關切,旗幟鮮明將“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置于立法目的,針對實踐中暴露的痛點問題,制定具體、可操作的規范。《條例》細化《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6條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規則,強化事前告知與透明性,保障個人知情權,提出“合理確定圖像采集設備安裝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圍,并設置顯著提示標識”等要求,并明確未設置顯著提示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責令改正。針對實踐中非法安裝圖像采集設備侵犯個人隱私問題,《條例》劃定絕對禁區,明確禁止安裝圖像采集設備的特定區域和部位,同時壓實系統管理單位作為個人信息保護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從源頭上防范風險,嚴格控制圖像信息的對外提供和公開傳播,明確了公安機關的監管職責和問責機制等。
總的來說,《條例》正面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化解公眾疑慮,增強了社會對技術應用的信任感。
附件列表